政策法规首页>政策法规>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粤价[2004]14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收费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不得收费。
二、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案件涉及的各种标的及纠纷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收费按照粤价[2004]14号文附件规定的标准上浮15%执行。
三、请通知有关单位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4号)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我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价格认证中心:
为规范价格认证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价格认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现将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认证工作,按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有新的收费项目须逐级上报我局审批。
二、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在不超过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15%的幅度内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我局粤价[1998]286号文同时废止。请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

附件:广东省价格认证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项目 档次 结论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备注
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案件涉及的各种标的及纠纷财物价格 鉴定、复核裁定
1 1以下 200(元)

1、本项收费采取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金额。
2、结论金额栏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3、对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如认证机构获得财政专项拨款的,不得收费。

2 1-10部分 1%
3 10-100部分 0.45%
4 100-1000部分 0.20%
5 1000-2000部分 0.10%
6 2000-5000部分 0.05%
7 5000-10000部分 0.02%
8 10000以上部分 0.01%

价格认证:结论为总价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结论为单价的,基本收费3000元,每增加一个单位,加收500元。
价格咨询、调定价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根据服务内容、成本、风险大小等因素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