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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粤公通字[1998]51号各市、县公安局、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认真做好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工作,保证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使之适应形势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正、合理、及时地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其价格鉴定工作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价格事务所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涉及保险车辆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其它部门无权进行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送至指定的鉴定场所,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入事故现场和鉴定场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委托的价格事务所按规定期限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并派专人认真做好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主持工作,对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监督。
三、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时应以事故发生地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经鉴定计价。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由价格事务所作出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见附件一)上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作为交通事故统计和结案时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工作的专用法律文书,由省统一印制。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不能按期作出鉴定结论,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事故当事人如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5天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受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事务所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见附件二)加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
四、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按车物损失价格金额的大小划分7个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具体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见附件三)计收,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负担(重新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鉴定费由各地价格事务所统一收取,用于聘请有关专家、评估劳务、鉴定场地、办公等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五、交通事故的车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有权在鉴定数额范围内选择厂家修复,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指定厂家修复。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等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需经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价格事务所在开展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时,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及时、准确地作出损失价格鉴定结论。其价格鉴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省公安厅和省物价局组织上岗培训,对考试合格者,核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证》(见附件四)。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事务所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反映。
附件: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略)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鉴定书(略)
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附件三: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损失评估值
(万元) 差额计费率(%) 备注
1 1(含1)以下 5 损失评估值低于1000元(含1000元)的,
均按200元收费,超1000元以上,超过部分按标准累进计
2 1-5(含5)部分 4.5
3 5-10(含10)部分 4
4 10-20(含20)部分 3.5
5 20-50(含50)部分 3
6 50-100(含100)部分 2
7 100以上部分 1
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某项事故损失额150万元,计算价格鉴定费。
1、1×5%=0.05万元
2、(5-1)×4.5%=0.18万元
3、(10-5)×4%=0.20万元
4、(20-10)×3.5%=0.35万元
5、(50-20)×3%=0.9万元
6、(100-50)×2%=1万元
7、(150-100)×1%=0.5万元
合计收费:0.5+0.18+0.2+0.35+0.9+1+0.5=3.18万元
附件四: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证(式样[略])